任大鵬:用法律規范界定“鄉村”概念
任大鵬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以下簡稱“鄉村振興促進法”)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即將于6月1日起實施。
在傳統意義上,鄉村的基本含義是主要從事農業、人口分布較城鎮分散的地方。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這是我國第一次在法律中規定鄉村的概念。這一概念包含著以下幾個方面的重點:
第一,鄉村是與城市相對應的區位概念。包括鄉鎮、村莊,城市郊區以及其他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區域。在這一區域,有其明顯的自然、社會和經濟特征,也具有某些共同的制度特點,如土地主要歸集體所有,產業主要是種植業和養殖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相對滯后,需要從法律和政策上給予特別扶持。
第二,鄉村具有生產、生活、生態和文化等多重功能。從生產功能看,既包括傳統的種植業和養殖業,也包括特色農業、休閑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業、鄉村手工業、綠色建材、紅色旅游、鄉村旅游、康養和鄉村物流、電子商務等鄉村新興產業。從生活功能看,鄉村是眾多人口的生活空間,盡管在城市化進程中有不少農民進城就業和居住,但目前仍然有近半數的人口常年生活在農村地區,因此,需要保障這些人口的居住、交通、環境、教育、醫療等基礎生活條件和基本公共服務。從生態功能看,以農業為主的鄉村產業是人與自然相互交融的產業,作物、林木、草原也具有重要的水土保持、空氣凈化、生態涵養作用。從文化功能看,鄉村是農耕文明傳承的重要載體,具有豐富多彩的鄉風、家風、民風特征,傳統生活方式以及村民之間的社會交往方式等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鄉村振興促進法對“鄉村”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明確鄉村的概念,可以更好理解鄉村的價值和功能,強化全社會對鄉村的認知和理解,從制度層面促進城鄉之間的產業、文化、要素、觀念的融合。因為歷史的原因,鄉村是我國現階段的發展短板,需要從制度上有更多措施支持鄉村發展。明確鄉村概念,可以使法律規定的促進鄉村振興的制度措施有明確的指向。(作者為中國農業大學法律系教授)
(來源: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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