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219號
《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已經2015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盧子躍
2015年3月1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區范圍內建設活動涉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重大或者跨區域等建設活動涉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設活動涉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第四條 市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設立的房屋征收辦公室(以下統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縣(市)區、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在受委托范圍內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等所需工作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六條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產、城市管理、財政、稅務、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依法公布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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