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商報報道了我市出臺《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消息后,不少市民最關心的是房屋被征收后能拿到多少補償?其實,作為《辦法》的配套文件,《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也同時出臺。根據這個《規定》,市區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可以獲得被征收房屋評估價15%的貨幣補償補助;如果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還可以獲得被征收房屋評估價10%的簽約搬遷獎勵。
這兩份文件的具體內容,可以在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網址:www.nbjs.gov.cn)或寧波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網站(網址:www.nbzs.org.cn)查看或下載。
東南商報記者 林偉 通訊員 李志祥 吳培均
征收非住宅
造成停業停產要補償
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并依法享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其中,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除可獲得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之外,還可以額外獲得最高不超過房屋評估25%的獎勵和補助。這個獎勵和補助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簽約搬遷獎勵,這部分獎勵同樣適用于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二是對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征收補助。
其中,簽約搬遷獎勵是獎勵在搬遷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被征收人。新政規定,住宅房屋簽約搬遷獎勵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10%計發,每戶低于2萬元的按2萬元計發。
非住宅房屋簽約搬遷獎勵,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計發。
此外,新政還規定,市區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還可獲得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15%的貨幣補償補助。
而市區的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發貨幣補償補助。
其中,商業用房貨幣補償補助標準為:評估價值不足200萬元以下部分為20%,2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為10%;500萬元以上的為5%。辦公、工業、倉儲用房的貨幣補償補助標準為20%。
值得關注的是,相較現行政策,新政還對非住宅的停產停業損失單獨計算,為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辦公、商業、倉儲用房)或400元(商業用房)計算,從高給予補償。
產權調換房屋
不能遲遲不交付了
在房屋征收實際情況中,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遲遲拿不到房屋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甚至在被征收人搬遷后10余年仍未交付房屋,這不僅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也大大影響了政府公信力。為此,新政也對此作了保障性規定。
首先,對產權調換房屋的交付期限,即過渡期限作了規定,一般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24個月;產權調換房屋為房屋征收范圍內新建高層建筑的,為36個月。
其次,對超過過渡期限,房屋征收部門仍未交付產權調換房屋的經濟補償責任作了規定。其中,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的臨時安置費核算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即自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門則需按照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三,新政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房產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權另行選擇貨幣補償方式。
過渡期限屆滿后超過24個月仍未交付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權要求提供其他產權調換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6個月內交付與原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地段相當的現房,并按規定計算、結清差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