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提問:請問,在《條例》中具體有哪些規定和老百姓關系密切?當他們遇到具體糾紛時該如何尋求調解?
呂 強(市司法局副局長):與群眾密切相關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關于人民調解組織類型的條款。明確的告訴群眾有哪些類型的人民調解組織,群眾可以在哪兒找到人民調解組織。例如,《條例》規定了人民調解組織的類型有:村(居)民委員會和鄉(鎮)街道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這就明確告訴群眾,每個村(居)委會,以及鄉鎮(街道)都將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并且目前已經實現了全覆蓋。群眾有矛盾可以去所屬村(居)委會或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尋求調解。
二是關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以及調解范圍的條款。這些條款告訴群眾,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是哪些糾紛,并不是對所有矛盾糾紛都受理化解。例如,《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類民間糾紛,但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受理或者禁止采用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除外。該條文明確了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是平等主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這就將民間糾紛與行政糾紛、刑事糾紛等其他糾紛予以區分。
三是關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管轄范圍的條款。這類條款告訴群眾,矛盾糾紛發生后,應該找哪里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例如《條例》規定:民間糾紛一般由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也可以由當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遵循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的原則,既有原則性,又有靈活性。另外,《條例》還根據我市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建設情況,規定行業領域的民間糾紛,一般由相應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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